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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請問政府采購中,已作為項目需求論證的專家,能否評審同一項目的采購?是否需要回避?
目前,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并未對參與項目需求論證的專家參加同一項目的評審做出禁止性規(guī)定。
Q2
在貨物(設備)招標文件中,能否在技術需求中列舉3個或3個以上的參考品牌(或設備核心組件的3個或3個以上參考品牌),要求供應商按參照或相當于上述品牌或檔次選用質量相當的產品投標?
采購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技術標準、資格條件、商務要求,在滿足項目實際需要的基礎上,要保證公平競爭,不得特定標明某一個或者某幾個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生產供應商,不得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品牌或生產商才能準確清楚地說明采購項目的技術標準和要求,則應當在引用某一品牌或生產供應商名稱前加上“參照或相當于”的字樣,而且所引用的貨物品牌或生產供應商在市場上應具有可替代性。
Q3
關于同一個項目多個分包采購的問題需咨詢:采購人將多項采購內容編制成一個采購計劃,然后一起委托代理機構作為同一個項目實施公開招標,并根據采購內容將項目拆分為2個分包,每個分包的采購需求、評分細則、合同簽訂和支付要求均不相同。請問:1.采購人是否可以這樣組項目分包,并分別設置不同的評標辦法和評分細則?2.采購人是否可以要求供應商只能參加一個分包的投標或中標?(供應商有能力參與兩個項目,但如果采購人這樣要求,是否屬于不合理限制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
1.采購人可以根據實際項目特點及采購需求合理劃分采購項目和采購包,并制定采購文件。2.采購人可以在采購文件中約定,供應商可同時參與同一采購項目下不同采購包的采購活動,但不能同時作為兩個采購包的中標(成交)供應商。
Q4
在非集采情況下,由于采購項目為物資采購,沒有政府指導價,按照87號令第十條“采購人應當對采購標的的市場技術或者服務水平、供應、價格等情況進行市場調查,根據調查情況、資產配置標準等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進行價格測算”。這種市場調查的實施方式有要求嗎,是否必須以公告的形式發(fā)布在指定的網址(如政府采購網)還是公開的網站都行,如果發(fā)布后沒有收到供應商調查詢價的回復,是否可以以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的名義直接向多家潛在的供應商發(fā)函進行詢價來實施這個市場調查呢?
政府采購的相關規(guī)定對市場調查的實施方式沒有具體要求,由采購人自行確定市場調查方式。
Q5
某單位食堂需要采購410萬元額度的食材,包括雞鴨魚肉,瓜果蔬菜,面粉調料等品種(也不局限于以上品種),具體需求數量不能確定,但要求供應商每天按當日需求配送,根據中標折扣率據實結算。請問這屬于政府采購中的貨物類還是服務類?如果屬于貨物類,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如何確定核心產品。
食材具有特殊性,可不確定核心產品,也可根據需要分包采購。
Q6
請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中規(guī)定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中的“同一類別”如何界定?
“同一類別”是指項目的需求、特點、屬性等相似,可以視為相同種類的項目。
Q7
采購需求中包含的標的物沒有可執(zhí)行的國家標準,可否使用相關的國際標準作為實質性要求?可否將符合國際標準的檢測報告作為符合性證明材料?例如,采購某理化板要求提供高關注度物質檢測報告(歐盟標準)。如果不可以是不是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若根據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需要使用相關的標準作為資格條件或者評審因素,在沒有國家標準的前提下,可以使用相關國際標準作為資格條件或者評審因素。
Q8
某公安機關統(tǒng)籌公開招標下轄單位的信息化設備,因資金分別是各個下轄單位自己出,所以招標文件約定中標人需根據各下轄單位最終的需求進行簽合同,且自己承擔下轄單位不簽合同的風險。以上是否存在違法行為。
對本部門本系統(tǒng)采購需求標準較為統(tǒng)一的采購項目,可自愿歸集需求后統(tǒng)一采購。
Q9
公開招標方式中,某公安機關統(tǒng)籌招標下轄多個單位的專業(yè)設備,可能由于經費是由各個下轄單位籌集及承擔的,招標文件中設定合同需和各個下轄單位簽訂且中標人需承擔因各個下轄單位采購需求變動不簽訂合同的要求。請問是否合規(guī)合法。
采購人應當明確采購需求后再組織開展采購活動,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guī)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留言所述情形不符合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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